母亲离家出走时带着不到1岁的妹妹
这几天,家住肥东县众兴乡大高村的高某洋一家人仿佛仍在梦中。原来,离家27年之久的母亲张某兰回来了!这对于母亲走失时只有5岁的高某洋来说,这份惊喜来得虽有点迟到却不晚,毕竟母亲回家后就能看到她的孙辈了。
回到家的张某兰(前排左三)和儿子(前排右三)老伴(右二)以及救助站工作人员一起。
张某兰回家那天风和日丽,三月的桃花已经次第开放。在村头,当陪同母亲一同归来的人群出现在眼前的时候,高某洋显得有点局促,毕竟小时候母亲模糊的影像与眼前这位妇女有很大的差别。人群中,既有护送前来的肥东县救助站管理人员、网上寻亲志愿者, 还有不少前来看望的乡邻。高某洋跟在母亲身后,目光紧紧盯着自己的母亲。
“二姐好” 一声乡音慰别离

张某兰回家乡后认出了老姐妹。
3月14日,当众人围着张某兰走到离家门口不远的地方,路过一位坐着轮椅的老大娘身边时,一向不开口的张某兰竟意外地叫了一声“二姐好”。话音刚出,一下子让随同前来的乡亲们感到十分吃惊,毕竟27年过去了,张某兰还能认出当年在一起的好姐妹,这让在场所有人感动不已,坐在轮椅上被叫做“二姐”的老人也是泪水涟涟……
张某兰的老伴老高说,自从27年前爱人走失之后,家人在肥东、合肥周边散发了无数张的寻人启事,四处托人打听,也报警了,但始终杳无音讯,又联想到她的身体状况,家里人悲观地以为她在外面出意外了,或许不在人世了。
流浪时被发现得到救助
据悉,今年1月7日,肥东县救助站接收了一名女子,是肥东县桥头集镇派出所护送过来的。据了解,女子当时是警方在肥东高速路口附近的一座桥面上发现的,当时该女子蓬头垢面,面黄肌瘦,情绪激动。
肥东县救助站工作人员给该女子买来食物,并将她送至定点医院救治。为找到该女子的家人,救助站工作人员与医护人员一道,想办法与该女子交谈。由于该女子不会写字,说话时口齿不太清楚,一时间大家无法弄清其身份。更重要的是,该女子没携带任何能证明自己身份的物品,但细心的工作人员从该名女子的口音里发现,她可能家在肥东县或者附近,于是通过当地派出所进行协查。之后,又将该女子的个人信息发布在全国寻亲网等渠道,希望有所收获。
1月24日,通过公安机关人脸识别提供的信息,肥东县救助站联系到了家住肥东县众兴乡大高村的高某洋。一开始,高某洋一家人都不敢相信,激动之余,表示立即要前往救助站来认亲。在救助站工作人员的安排下,高某洋一家来到肥东县第三人民医院,此时的张某兰因得到周到细致的照护和治疗,无论是身体状况还是精神面貌都有了极大的改善。
“希望找到跟母亲一起走丢的妹妹”
然而,毕竟走失年限太久,又是长期流浪,外貌改变很大,家人不敢百分百确定。肥东县救助站负责人梁正武建议安排高某洋和张某兰进行DNA技术鉴定。2月21日,肥东县公安局鉴定科前来给高某洋和张某兰分别采集血样,结果令人兴奋,该女子就是高某洋的母亲张某兰。
在全面为张某兰进行身体复查和核酸检测之后,3月14日上午,肥东县救助站派出专车,将张某兰护送回到离别27年之久的众兴乡大高村。
母亲回来了,无疑是个奇迹,遗憾的是,妹妹仍下落不明。高某洋既感到幸福又感到心酸,他不知道这些年来母亲在外流浪时受了多少苦,遭受了多大的不幸,更不知道当年幼小的妹妹现在何处。高某洋说,他已经再度采集了血样,希望有一天妹妹也能回到家里。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都愿意离婚,可以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如果只有一方想离婚,可以到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其次,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重要考虑因素,是夫妻双方是否确已感情破裂。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女方长期离家出走不归的事实,那么一般来说这也是证明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的一种表现。
第三,离婚诉讼审理时会处理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孩子在2岁以内,通常会判给女方。但是如您所说女方自己离开,不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那么男方可以向法庭说明具体的情况,积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第四,父母双方对孩子都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女方出走期间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要求女方支付在此期间的抚养费。
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虽然你们之间没有办理结婚证,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以你们之间如果不补办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你可以直接起诉,让其承担相应的孩子成长费用,尽到一个父母应尽的责任。首先,除女方终止妊娠(比如流产、胎停等)后六个月内、生产后一年内特殊情形外,男方都可以起诉离婚。
其次,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女方扔下孩子离开一年可以一定程度上证明你们感情出现了裂痕,但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你们感情确已破裂;如果你们分居满两年后您在起诉或者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分居满一年后您再起诉的,法院理论上应当准予离婚。
再者,就孩子的问题而言,您起诉时孩子已经过两周岁,而且孩子一直由您带着,您争取抚养权会比较有利,但法院最终会综合家庭条件、亲子关系、身体精神条件等对孩子更有利的因素去认定抚养权的归属。
当然,上述这些必须是基于你们双方确实领取了结婚证的情形下;如果你们并未正式登记结婚的,也不需要起诉离婚,直接起诉争取孩子抚养权就行了1、对离婚与否要慎重,能和好尽可能和好。
2、如果诉讼的话,孩子肯定判由女方抚养。因《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小孩才7个月,不能说女方月收入1000多就根本没有能力养孩子(法律上不认可这种推论)。
3、如果你确实想要抚养权的话,可等小孩2岁以后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但要提供证据证明小孩由你抚养更有利于他的成长。可以,可以起诉要求女方履行扶养孩子的义务。如果女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则是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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